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加强商标法律法规宣传,严厉打击商标违法行为,增强全社会的商标法律意识,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公布2021年度江西省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商标侵权行为、侵犯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和奥运标志权行为、恶意抢注商标行为、非法代理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以及违法使用驰名商标行为等,基本涵盖常见商标侵权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类型。公布十大案例,既是彰显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厉打击商标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坚定决心和所取得的成效;也是以案释法,宣传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教育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一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迪士尼”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迪士尼是世界知名品牌。在我国,迪士尼企业公司在第25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有“迪士尼”等商标。
2020年12月9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对江西克奥贸易有限公司在京 东电子商务平台上注册的店铺(克奥文娱专营店)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准备发送给客户附有Disney/迪士尼商标的儿童服装以及存放有背面空白及贴有迪士尼合格证的Disney吊牌及吊绳若干;以及当事人的电脑页面在京 东平台上网店展示的图片均为迪士尼(Disney)儿童服装。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委托服装生产商加工童装,擅自附上从淘宝网上购买到的标注有Disney/迪士尼商标的吊牌及辅料、合格证并通过京 东平台上的店铺销售侵权的Disney/迪士尼儿童服装,违法经营额合计4.31万元,其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2021年3月9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物品并处以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购是当今百姓普遍购物方式,网络销售商标侵权商品隐蔽性强,危害面广,查处难度较大。查办此案,有利于规范网络销售经营,打击网店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也充分体现了对中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等保护。
典型案例二
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MONCLER”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第G991914号商标、第4486670号商标分别是盟可睐股份公司(MonCLER S.P.A.)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婴儿全套衣; 游泳衣; 防水服; 戏装; 爬山鞋; 鞋(脚上的穿着物); 帽; 袜; 连指手套; 领带; 腰带; 浴帽; 婚纱”。
2021年3月28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共青城市鑫源服装厂进行检查,发现贴有“MONCLER”商标标识的1084件羽绒服和770件背心和相关纽扣、吊牌塑料袋,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商标使用授权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经共青城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本案案值为1433万余元。因该案违法经营额大,且当事人于2019年8月9日因生产假冒“MONCLER”服装受到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此次又犯同样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明显,涉嫌犯罪,2021年5月31日,执法机关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启示
商标假冒侵权行为是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打击对象。本案涉案金额大,违法情节严重。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行刑衔接,及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查办此案,对服装生产加工行业规范商标管理具有较大的警示作用。
典型案例三
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壳牌”等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壳牌”、“SHELL”、“Shell”、“喜力”、“劲霸”和“HELIX”等为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的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类含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
2020年6月22日,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授权委托人投诉,当日对黎新经营的赛斌汽配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3个系列的润滑油(生产商:北壳润滑油<北京>有限公司委托河北剑驰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其外包装和瓶身上突出使用“”、“North shell”、“”等图形和英文,并分别对应使用了“壳牌超凡喜力·中国”、“壳牌极净喜力·中国”、“壳牌劲霸·中国”和“壳牌·中国”等文字,与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的“壳牌”、“SHELL”、“Shell”、“喜力”、“劲霸”和“HELIX”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虽然当事人及北壳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作品登记证书》等书面材料,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授权公告日晚于商标所有权人的“”、“壳牌”等注册商标注册日期,《作品登记证书》登记日期晚于商标所有权人的“”、“壳牌”、“SHELL”、“Shell”、“喜力”、“劲霸”和“HELIX”注册商标注册日期,且晚于商标所有权人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日期,均不具有在先性。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5月起分四次从黎某祥处购得北壳润滑油放在赛斌汽配店内进行销售,合计违法经营额为87526元。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并在明知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相同商品,其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2020年8月21日,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侵权润滑油商品821桶(瓶)、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诉讼。2020年11月9日,湘东区政府作出维持行政处罚的决定。2021年,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黎新的诉讼请求、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市场监管部门及时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例启示
本案案情较复杂,历经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法院一审、二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准确定性并作出行政处罚,严厉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
典型案例四
高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案
案情简介
第3091755号“金坛子”商标是安徽金口酒业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
2021年8月3日,高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瑞阳新区翠微路5号的墙上由高安飞鹰酒业经营部制作“金坛子”酒宣传栏上,有“金坛子”酒中国驰名商标牌匾图片及聘书、证书、活动图片等内容。高安飞鹰酒业经营部于 2021年7月为拓展产品销量,在商业宣传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内容,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2021年9月14日,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基于处理有关商标案件的需要,并以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为目的;是在具体个案中对商标已经驰名这一事实的认定,既不是荣誉评比,也不是对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认可或者评判。企业应正确认识驰名商标,防止出现认识误区和违法使用行为。
典型案例五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代理恶意抢注“狗牯脑”商标案
案情简介
第9325857号“狗牯脑”商标是遂川县茶叶管理办公室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叶等商品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效期2012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是中华老字号。2013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21年入选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第一批清单保护产品。
2021年3月份,在全省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中,遂川县市场监管局排查到“狗牯脑”商标被广东某物业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在第43类“茶馆;餐厅;流动饮食供应;酒吧服务;咖啡馆”等服务上抢注,代理机构为位于九江市的江西风向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作为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应知狗牯脑为驰名商标、为本省高知名度商标仍进行代理申请人在与茶相关的茶馆上注册“狗牯脑”商标,存在一定的危害后果,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2021年7月29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及主管责任人处以警告并分别罚款1万元、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代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案件,教育、警示商标代理机构要认真遵守有关商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商标保护的社会责任意识,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维护商标管理秩序。
典型案例六
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
案情简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中国奥委会的名称、徽记、标志,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运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运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他有关标志等等。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2021年8月2日,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赖小帮经营的宁都南服务区南区驿购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店内销售由红牛(广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含有奥运五环标志、“2020东京奥运会”等字样和图标的“提神宝”能量饮料114罐。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20日从供应商处购进144罐“提神宝”能量饮料,进货值共计504元;至案发日,已售出30罐,违法所得13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货清单以及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授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批准文书。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未经授权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其行为违反《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9月27日,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986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奥林匹克运动会是全球性的体育盛会。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以及北京冬奥会等国际性大型体育赛事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对支持塑造中国形象、推动中西文化交流融合、增强民族自信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七
余干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恶意抢注东京奥运会中国运动员姓名及相关热词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3日,余干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转办涉嫌恶意抢注东京奥运会中国运动员姓名及相关热词商标有关情况的函》,经调查核实,江西奇迹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委托山东牵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于2021年7月30日申请注册东京奥运会中国运动员“陈某”姓名商标,其行为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2021年9月22日,余干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近两年来,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以及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典型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引导全社会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意识,助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八
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866912号“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有效期2016年8月28日至2026年8月27日。
2020 年 11 月 5 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瑞金市九堡镇大众超市进行检查,查获 600 瓶(进价10元/瓶)标示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牌陈酿白酒,案发时尚未售出(售价标注13 元/瓶)。经商标专用权人鉴定,上述白酒是侵犯其“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从非正规渠道购买上述侵权白酒,且价格明显低于正品价格,未查验供货商的证、照,也未开具有效进货凭证,其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2021年1月26日,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上述侵权商品,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随着物流的便捷,很多流动的厢式货车的经营户(没有固定的经营地点)专门从事送货上门到各农村超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办此案,重点打击农村、城乡接合部的“山寨”酒水饮料,有效维护了农村市场经营秩序;也提醒广大农村经营户要提高法律意识,从正规渠道购进商品,取得并保留好供货商的合法有效票证、联系方式,防止因贪图便宜、购进侵权商品而违法。
典型案例九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庆祝建党100周年特殊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核准登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登记人:中共中央宣传部,登记号:第T2021001号,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第1类至第45类。
2021年4月21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当天立即对位于景德镇市瀚升陶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带有庆祝建党100周年专用标识的陶瓷产品陶瓷办公杯7个、陶瓷茶叶罐4个。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来源的相关凭证。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擅自经营上述特殊标志产品,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1年7月26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处0.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受法律保护。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不得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查办此案,严厉打击了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进行炒作、牟利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该“标识”使用的严肃性和庄重性。
典型案例十
永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孕衡”(防辐射服)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第47578177号“孕衡”注册商标权人为曹志芳,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 安全头盔; 个人用防事故装置; 防事故用服装; 防辐射用服装”,有效期:2021年02月14日至2031年02月13日。
第25206853号“孕衡”注册商标权人为江西省娴淑妨服装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帽; 手套(服装); 内衣; 服装; 鞋(脚上的穿着物); 围巾; 婴儿全套衣; 游泳衣; 袜;腰带”,有效期:2018年06月28日至2028年06月27日。
2021年5月11日,永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平台转来的举报,“孕衡”(防辐射服)商标权人曹某举报当事人江西省娴淑妨服装有限公司在天猫交易平台的孕衡旗舰店所售防辐射服侵犯了其商标注册专用权。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通过合法转让,获得第25206853号“孕衡”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分类第25类内衣、服装等。当事人一直从事服装(含防辐射服)网上销售,2021年2月至6月在天猫平台的孕衡旗舰店售出标注“孕衡”防辐射服3件,合计售价720元。当事人的“孕衡”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普通服装,但其销售标注“孕衡”防辐射服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2021年8月9日,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罚款0.3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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